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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地上的绿色立法
——延安市生态文明建设特色立法记
  刘俊宜 郭光辉 成玲
  “作为一名延安人,整天与蓝天白云相伴,这大概是最幸福的事了。”一位延安市民这样说。2020年,延安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数据定格到了339天,“圣地蓝”蓝出新高度,甚至网友都炸了,纷纷来“炫蓝”。
  但让人吃惊的是,几十年前的延安,在许多有了些岁数的人记忆中,最深刻的还是沙尘暴肆虐,尘满面、土满身,仿佛能听到苍凉的歌声——“翻了架圪梁拐了道弯,满眼眼都是黄土山”。如何从“云沙泱漭天光闭”到“绿荫幕定蔚蓝天”?“那时候,这些山几乎都是秃的。去山上种地,连一棵能遮阴的树都找不到。”延安市植树英雄闫志雄朴实的话语道出其中的原委。面对自然和历史留下的生态创伤,延安人民毅然扛起了生态修复治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极大重视。延安沿着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时代主旋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其中比较具有地域特色的是《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与《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始于1999年,从吴起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到延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市,通过多年的退耕还林努力,延安跳出了“开一片片荒地脱一层层皮,下一场场大雨流一回回泥,累死累活饿肚皮,苦日子何时是个尽”的生态恶性循环怪圈。然而有一部分人认为植被好了,可以通过加快发展养殖业以增加经济收入,部分地区出现对封山禁牧工作麻痹松懈现象。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坐、靠、等、要”的思想也开始滋生。如果不培育和开发稳定增收的致富产业,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一旦没有国家补助粮款的政策,这些地方会不会重新走上“开荒毁林”的老路成为现实问题。对此,延安市人大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际调研,将调研与论证贯穿立项、起草、审议的全过程。2018年,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直接关于退耕还林的地方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形成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网格化管护体系,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了山头地块和每一名护林员。这既为日常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防止不作为与滥作为设定了法律边界。与此同时规定了鼓励绿色产业发展、农村清洁能源的使用、舍饲养殖、生态移民等生态文明建设举措。
  如果说退耕还林是弥补延安的先天不足,那么对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则是保持延安的天然优势。有专家依据《地质遗迹调查规范》全面考察延安地质遗迹资源,总结其特征有三:一是地质遗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涵盖基础地质、地貌景观、地质灾害三大类;二是地质遗迹发育完整典型,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三是地貌类地质遗迹形态独特,兼具雄浑气势和优美形态,具有景观利用价值和世界对比性。为了保护地质遗迹,2021年,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首次对一个城市多个国家地质公园采取整体性保护。该法坚持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明确行政管理主体与日常管理机构,强调地质公园规划变更的法定程序性,对地质遗迹采取分级保护措施。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与《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不仅源自现实需要,还有着红色资源基础。中国共产党有着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传统。“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宗旨决定了事关人民生存与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件政治大事。在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积极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令,其中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办法》和《陕甘宁边区植树造林条例》。在延安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围绕着革命需要不断推进地质矿产工作,重视地质工作,在延安专门成立了陕甘宁边区地质矿冶学会。作为革命圣地,延安以生态文明建设特色立法的方式赓续着红色血脉。
  为了节约立法资源,避免重复立法,地方立法应当体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传统文化、风俗习惯,针对本地社会问题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特色法律制度。特色立法是一种创新,而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在这方面,延安市立法正在探索实践经验。因为不论是《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还是《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它们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宏大主题而言都是选择一个领域的“小切口”进行立法,而这又是符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切合延安实际、解决大问题的立法。在立法全过程中发扬延安精神,坚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通过科学立法,延安市立法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走出了一条特色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