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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
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第十四批)
  截至2016年12月26日15时,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转办中央环保第六督察组交办涉及延安市环境信访件31件,目前已办结24件,现将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1 涉及区县 黄陵县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0966号环境信访问题为:黄陵煤化工污染事故已污染铜川市宜君县洛河,环保部门反馈称污染被控制在13公里处。
  调查核实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隶属陕煤集团,位于黄陵县店头镇南川,距县城28公里。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成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安徽长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弘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公司采用5.5米侧装煤捣固焦炉生产工艺,配套建设化工产品、甲醇、合成氨及热电技术,建成年产200万吨焦炭、25万吨甲醇、10万吨液氨、10万吨化工产品的循环经济项目。
  2.行政审批情况
  焦化、甲醇项目是省发改委以陕发改工〔2008〕1306号、市发改委以延发改工〔2008〕923号文件批复立项。省环保厅分别以陕环批复〔2008〕687号、陕环批复〔2009〕788号文件批复了项目环评报告书。2009年开工建设,2011年底首座焦炉(4号)联动试车试产,2012年4月省环保厅同意4号焦炉试生产(陕环试生产[2012]35号),同年10月15日市安监局108号文件同意1号、4号焦炉试运行。2013年甲醇项目建成试生产,2014年11月市质监局批示同意甲醇合成氨试生产和销售。
  3.行政监管情况
  黄陵县委、县政府将该公司作为环保监管的重点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今年年初至12月5日事发前,县环保局多次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先后下发整改决定书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罚款108万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起,其中拘留当事人1名,其余2起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书3份,罚款210万元,并对6人进行了追责,其中开除2人,撤职1人,记过处分并罚款3人。同时,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实施限产50%和限批等措施。
  针对黄陵煤化工公司“12·5”脱硫液泄露事件,黄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督促黄陵煤化工公司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安装了焦炉煤气回收罩,修补完善了烟气管道系统,更换除尘站布袋3024条,对炉体串漏部分进行了喷补,更换修复了污水外排闸阀和4套污水处理反渗透膜,另设了反冲洗水排放管道。目前,事态已全面得到有效控制,现已进入日常监管阶段。为此,环保部门于2016年12月2日对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荒煤气外排立案调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万元,并下发停产整治决定,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下一步工作措施:
  通过多日来抢险救援工作,污染事态已全面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延安市环保局《关于解除黄陵煤化工公司“12·5脱硫液泄露事件应急状态的复函》(延市环函﹝2016﹞3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黄陵县政府对企业提出如下措施。
  1.继续加强应急抢险及污染防治处置工作。黄陵矿业公司要加强对黄陵煤化工公司应急抢险及污染防治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按照专家组的意见,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
  2.黄陵矿业集团公司要严密关注8号坝内的污水安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坝体的管护,坚持全天候巡查值守,落实带班领导、值守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坚持科学施策,抓紧时间对坝内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严禁将未处理或虽处理但不达标的污水以任何方式向沮河排放。
  3.黄陵煤化工公司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亲自抓、亲自管,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特别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拉回厂区的高浓度废水进行科学处置,待处理达标后,按照现行环保要求执行。对沮河应急抢险坝内的土壤和沮河沿线的地下水,由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坝内土壤和地下水质监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科学治理。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的全部费用。
  4.黄陵矿业公司、黄陵煤化工公司要主动接受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按照《中共延安市委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六条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环保竣工验收、搬迁资金拨付、技术改造、在线监控系统并网运行、环保信息公开及报备等整改任务。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取证、责任追究、依法查处等工作。
  2 涉及区县 甘泉县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0967号环境信访问题为:桥镇乡政府将全乡镇各类垃圾堆存在洛河边,不定期用土掩埋,下雨天冲进洛河。
  2016年12月20日,甘泉县委常委、副县长尚文隆带领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公安局、国土局、城管局、卫计局等部门单位深入桥镇乡,对投诉人反映洛河边堆存垃圾的问题开展联合调查和执法。经调查和谈话问询,认为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桥镇乡加油站下方距洛河100米处有附近居民偷倒垃圾约5吨多。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1.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桥镇乡按照环保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偷倒掩埋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现已全部运往下寺湾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2.责任追究情况
  一是县城管局对桥镇乡桥镇村乱倒垃圾进行了依法查处,2016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限3日内清理堆放垃圾;②:罚款2万元(文号:甘市容(甲)罚决定(2016年)第8号)。
  二是2016年12月14日甘泉县卫计局依法对桥镇乡卫生院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垃圾行为进行了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文号:甘卫计罚字2016第0007号)。
  三是甘泉县环保局、桥镇乡对垃圾治理群众满意度进行了入户调查,共走访桥镇乡桥镇村30户村民。群众满意率100%。
  3 涉及区县 子长县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005号环境信访问题为:子长县吴家寨子小学东侧(厂主吴勇勇)私人煤场的煤露天堆放,粉尘大,向子长县环保局反映无人管理。
  2016年12月21日,子长县委、县政府接到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交办的1005号信访举报件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召开会议,成立环保督查调查组,由县长助理杨永春带队,抽调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展开调查工作。
  2016年12月22日上午,联合调查组成员等18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11月20日至28日,吴永永(查验被举报人吴勇勇身份证核定为吴永永)从本村井家坪将600多吨煤渣拉到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小学东侧的场滩上(洒水降尘,临时存放),无围墙,无遮挡覆盖。打算几天后将煤渣出售于绥德等砖厂。
  12月22日下午至23日,调查组分别对杨家园则镇政府和杨家园则镇土地所相关人员及吴永永等5人(吴小龙、李国胜、吴富红、吴永永、白延安)进行了谈话。调查认定:一是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土地所未及时发现和督促吴永永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致使私自存放煤渣,导致轻度粉尘污染,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二是杨家园则镇政府及吴家寨子村委没有贯彻落实《子长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子政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导致露天堆放煤渣出现粉尘污染,该镇应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该行政村应对区域内环境保护负主体责任,该镇相关领导及行政村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经调查,2016年以来,子长县环境保护局未接到群众举报及12369投诉关于“吴永永私人煤场的煤露天堆放,粉尘大”的问题,所以举报件中反映“向子长县环保局反映无人管理”的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1.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政府在三日内(2016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彻底清理,并恢复原貌(煤渣出售绥德等砖厂)。
  整改责任单位: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政府责任人:强平安
  2.责任追究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12月24日,子长县环保局向吴永永发出行政处罚两万元的事先告知书(子环罚告字[2016]23号)。
  (2)12月23日,经子长县国土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子国土资发〔2016〕132号),给予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土地所所长李国胜诫勉谈话。
  (3)12月23日,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党委对主管土地副镇长吴小龙进行约谈。
  (4)12月23日,经子长县杨家园则镇纪委调查,杨家园则镇党委决定(杨纪发〔2016〕15号),给予吴家寨村党支部书记吴富红党内警告处分。
  子长县通过入户走访、现场调查等方式,让周围群众对整改措施进行了测评,满意率在90%以上。
  中央第六环境 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16年11月28日—12月28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68899170,专门邮政信箱:西安市第800号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早8:00-晚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