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银行开通无卡取现业务后,刘某的账号资金被他人通过ATM机无卡操作盗取,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个人是否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涉及到银行是否对客户资金安全尽到了保障和风险防范的义务。
银行所推出的无卡取现业务仅需要通过签约手机号码拨打电话预约,输入密码就可以在ATM机上取款,在便利客户的同时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盗取客户资金的新作案手段。而银行作为新业务的开通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对客户卡内的资金安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当真的有罪犯识破了银行技术手段、导致存款被盗,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客户对罪犯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客户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否则都应当由银行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在储户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责任不应该由储户自担。如果持卡人不能被证明具有明显过错,银行无权单方增加储户的责任。在刘某案件中,现有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节都不能证实刘某违反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应当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选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