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近20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37岁的周某于2014年4月向南通市某商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7日周某最后一次还款1.72万元以来,截至2016年3月,周某名下的该信用卡因透支已累计欠款23.2万余元,其中本金19.9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滞纳金1.4万余元。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4日,银行工作人员以微信的方式向周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周某一直逃避还款。
2016年3月14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某归还了透支本息共计22.6万元,银行出具了谅解书。钱还上了,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周某依然需要为自己已经犯下的过错“买单”。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19.9万余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周某退赔了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偏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审判决综合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自首、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给予减轻处罚并作出以上量刑处罚,已充分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现要求改判并适用缓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恶意透支5000元即可能获刑3年
■以案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并习惯使用信用卡。然而,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郭庆茂说,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郭庆茂提醒,持卡人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养成良好的刷卡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选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