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薛芝)在有家室的情况下与另一女子保持情人关系,因该女子移情别恋心生怨恨,携带铁锤杀死该女子及其儿子。2月24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故意杀人犯王某某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出生在子长县,是一名商贩,小学文化程度,居住在延安大学附近。王某某在有家室的情况下,又与离异的被害人武某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6月15日晚,王某某与武某某通电话时,得知武某某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便心生怨恨,遂于次日6时许,携带铁锤来到宝塔区陶瓷厂家属院武某某租住的房内找其理论。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厮打,王某某便持铁锤连续击打武某某头部、胸部,又持铁锤击打武某某的儿子张某的头部和胸部,致武某某和张某死亡。而后,王某某持房内菜刀割腕自杀未果,后将作案时用的铁锤和作案时所穿T恤及武某某的手机藏匿于现场灶台内,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