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现有人冒用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私自与甲方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我公司特别声明:我公司仅有总公司印章包括: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公章、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印章在公安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益,其他一切印章均为无效印章。所有办理与甲方工程有关的一切工作我公司会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委托书,且资金必须转入标新宇账户,自2017年3月2日起发表声明,此后因“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我公司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