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金雄)先后因犯盗窃、强奸、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罪犯刘某某不仅没有反省悔改,还在刑满出狱后因琐事故意杀人。最终,其因犯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罪犯刘某某,男,65岁,农民,小学文化,渭南市白水县林皋村人。1981年9月27日,其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2年2月28日,犯强奸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犯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200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刘某某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12月14日,刘某某受雇为洛川县凤栖镇作善村村民屈广林(男,殁年66岁)、李贵花(女,殁年65岁)夫妇修剪苹果树时脚部受伤,遂回白水老家疗伤。2014年4月13日晚,刘某某从白水县来到洛川县屈广林家讨要医疗费和误工费未果,便产生了杀死屈广林、李贵花夫妇的念头。次日20时许,刘某某再次到屈广林家讨要医疗费和误工费未果后假装离开,后偷偷潜回至屈广林家院内中间窑洞伺机作案。待屈广林夫妇熟睡后,刘某某持斧头进入二人卧室,先后朝二人头部猛砸数下,致二人当场死亡。之后,刘某某逃回白水县老家。同月20日晚,刘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当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有预谋地报复杀人,致二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某曾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惩处。市中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市中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今年3月7日对刘某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