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刘女士的先生王某系某企业在岗职工,2016年3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因王某非因工死亡,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单位给付刘女士5000元作为王某的死亡抚恤金。刘女士问律师:她的先生王某非因工死亡,作为家属按照法律规定能获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文件之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应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两个月,即4944元×2个月=9888元。
2.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即4944元×6个月=29664元;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9个月,即4944元×9个月=44496元;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2个月,即4944元×12个月=59328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个月,即4944元×1个月=4944元。
综上所述,职工虽非因工死亡但其符合条件的家属仍可以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本案中,刘女士的先生王某去世后,单位仅支付刘女士5000元作为抚恤金,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刘女士可以按照天津市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向王某单位主张享受相应待遇。(选自《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