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日趋健全的今天,订立合同作为一种保护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已经被广大公民所熟知。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接触最多的莫过于格式条款这一合同内容。所谓格式条款即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
2016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发的会员卡背面条款中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所有字样。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违法理由】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违法行为释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即《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工商提示】
目前,餐饮、美容美发、洗衣等涉及“预付费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但由于这种消费体制还不成熟,制约机制不完善,所以在方便交易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部分经营者在“预付费卡”背面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消费者在使用期间,权益受到侵害,自己因为不懂法,往往得不到相应保护。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选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