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机关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是充分调动审计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的有效措施。审计整改检查是促进审计结果应用、发挥审计监督制约和促进作用的重要措施。近日,省委、市委先后出台了干部容错纠错、鼓励激励和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笔者认为,在审计整改中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是加强审计工作的有力措施,只有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统一检查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才能提升审计质量,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一、提高审计质量是抓好审计整改的前提。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以及形成审计建议和审计移送意见时,甚至在审计安排和实施过程中,就要着眼整改落实,充分考虑审计反映问题的客观真实性、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审计建议措施的针对性、审计移送处理意见的合法性以及他们的可操作性,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不断提高审计结果质量,确保审计整改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规范工作程序是抓好审计整改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根据以上规定,审计机关在抓整改过程中应分如下几步走:
1.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2.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形成审计移送或审计建议后,具体承担或者负责审计的业务科室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3.审计机关内可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检查、统计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在上一年度所有审计项目规定整改期满(或下一年第二季度)后,在查看业务科室整改台账的基础上,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审计机关对检查情况研究讨论后,对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再次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对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对确属因体制机制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整改的,提出不再要求继续整改的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5.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三、执行统一的检查标准是抓好审计整改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为了控制检查人员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反映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资料,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等逐条详细列出检查内容,并在草拟检查方案时,提出检查方法和对证明材料要求,明确对已整改、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鉴定标准,检查人员按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实施检查,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是抓好审计整改的必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通过集中检查和通报限期整改后仍然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审计机关在向同级政府、人大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我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市纪委进行“问责问廉问效”,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