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乐 通讯员 祁泽胤)某超市出售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标签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作出标示,被消费者以违反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告上法庭。宝塔区法院一审支持了消费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近日,延安中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上诉案件,依法维持原判决,由超市负责退货退款并给予李先生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日,李先生在宝塔区一家超市购买了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该商品外包装正面为橄榄及葵花图案,背面标注配料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标识配料含量。李先生认为超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商标标明葵花籽油的添加量,在产品正面、背面都只强调橄榄油的成分,存在误导之嫌,违反了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故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延安中院提起上诉。超市上诉称,所涉商品具有合法的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品标识亦没有问题,不同意十倍赔偿。日前,延安中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上诉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李先生从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涉案商品外包装上通过文字和图片的方式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油,但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作出标示,致使消费者难以做出理性判断,确有误导之嫌,故依法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