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兰丽娜 记者 高乐)停放车辆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三男子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人轻伤。近日,洛川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5年4月14日22时许,雷某某、党某某和郝某某(另案处理)在洛川县中心街一饭店门前马路上,因车辆停放与解某某发生争执,遂对解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住院。经鉴定,解某某右眼眶壁骨折,属轻伤一级,右眼视力减退,属轻伤二级。事发后,雷某某、党某某对民事部分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党某某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