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017年2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我务必在60日的宽限期内前往营业厅续缴保费。就在此后的第四天,我在驾驶电动车时被撞成重伤,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4月9日,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梁佳彤梁佳彤读者: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你承担理赔责任。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宽限期及其效力问题。宽限期是指在期缴型即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首次缴付保险费后,没有按时缴纳下一期保费时,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缴付逾期保费的宽展期限。宽限期的设定,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因故意行为导致失效。因为未能如期缴纳续期保费,大多并非出于投保人的故意,而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终止,从而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出现对双方不利的局面。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要求你在60日内续缴保费,即属于此列。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中止。换句话说,只要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承担理赔责任。正因为你所受到的伤害发生在保险公司给予宽限期后的第四天,甚至在要求理赔时也未超出宽限期,所以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但你必须按规定续缴保费。
本报法律组
(选自《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