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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被同事烧伤,公司得赔
法官:无劳动关系,企业也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在广东东莞一家公司打暑期工的在校学生小王,工作时被同事不慎烧伤,后将公司告上法庭。6月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公司赔偿小王损失1.2万余元。
  1999年8月出生的小王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16年7月15日,小王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做暑期工,但没想到,仅过了两天就发生了意外。
  2016年7月17日傍晚,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同一工作台的同事孙某因为好奇,想知道工作台上放的白电油是否可以点燃,便用打火机去尝试点燃。结果白电油迅速被点着,整个台面随之燃烧起来。孙某双手被烧伤,他在慌张之下,把火苗无意扔到了小王的身上,导致小王左手及左脚跟部被烧伤。其他同事见状,立即帮忙把两人身上火苗扑灭。
  事发后,公司将两人送附近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小王回贵州老家继续住院治疗,2016年9月出院。2017年5月,还差几个月满18周岁的小王在母亲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五金塑胶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孙某导致小王烧伤,属于小王与公司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小王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王可以选择要求孙某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作为雇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孙某追偿,公司认为事故责任在于孙某,故公司无须赔偿的说法并不成立。
  法官对本案当庭宣判,判令五金塑胶公司向小王赔偿1.2万余元。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欧泽林称,这是一起学生因打暑期工受伤引起索赔的典型案件。打暑期工的学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身份,与企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企业无法为暑期工购买工伤保险。
  欧泽林法官进一步解释,暑期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如受到他人伤害,除非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企业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暑期工因提供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按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企业应为暑期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培训,履行安全保护的职责,不能安排暑期工接触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在其他不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学生找暑期工时也应充分了解岗位内容,尽量避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有危险的岗位。(选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