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常忠民 记者 高乐)5名小学生合伙抢劫同学的钱财,遭到拒绝后便一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致对方身受重伤。6月14日,洛川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成功化解了一起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沈某某系延安炼油厂子弟学校五年级学生,被告高某甲、吴某某、张某某、高某乙、李某某均系洛川交口河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五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16日、19日、20日在放学途中,围住放学回家的沈某某,向其逼要10元钱,由于沈某某没钱,五被告便一拥而上,对沈某某实施殴打。4月21日,沈某某家长发现沈某某小便有血水,遂送往县医院检查诊治,并于当天转至西安市儿童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肾挫伤,泌尿道感染。此后,沈某某先后在西安交大二附院、陕西中医肝肾病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69天,共花费12.5万余元。在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高某甲、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各支付5000元治疗费,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2000元治疗费,其他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态度消极,拒不支付治疗费。双方在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沈某某的监护人遂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5万元。
接案后,法官随即与五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多次深入细致地对被告及其家长做思想疏导工作。经过多次苦口婆心讲法析理,五被告最终认识到对孩子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同意赔偿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3.3万元,即由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赔偿2.5万元,吴某某、张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