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鹏)规划部门出函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任先生的承包地上修建临时建筑,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任先生将规划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规划部门出具的函件,维护了任先生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任先生与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圪堵村签订了红化沟后山坡荒地70年的承包合同。2015年10月,市城市规划局依据延安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做出了延市城规函【2015】238号《关于延安丰业地产在宝园小区地块2项目西南侧用地搭建临时施工用房的规划意见》,同意延安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临时施工用房。2016年,任先生发现丰业地产在他的承包地上盖起了房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于2016年5月份将市规划局和丰业地产起诉到了延川县法院。2016年7月7日,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市规划测绘院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测量,并制作了临时施工用房的坐标图。
延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土地已征收为国有的行管证据。规划局作出的延市城规函【2015】238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接到判决后,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和丰业地产不服判决,于1月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延川县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任先生上诉请求,并由任先生承担诉讼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并于6月1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