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延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缴工作已全面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为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内容
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省驻延单位);
内容: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
二、年审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服务协议)原件;
2.2016年5月和9月含工资发放表原件的会计凭证(原装凭证)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个人对账单(养老经办机构开具并加盖养老经办机构印章),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三、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工作期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在市区的中省驻延单位、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大企业局税收管理局注册登记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其它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由所属行政辖区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及申报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向所辖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2.逾期未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8月份起在各辖区地税局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6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从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延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百米大道延安小学东对面延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四楼,电话:0911-8806132、8806133
宝塔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刑警大队一楼,电话:2114197
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