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处理及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及省上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级专项环境保护督察涉及的责任追究问题移交、处理与审核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把责任追究问题处理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责任追究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精准量责,坚决避免“宽松软”等现象。
《通知》规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以及我省贯彻落实反馈意见确定的其他责任追究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改办)逐一分析研判,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省纪委省监委或相关市(区)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省整改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进行会商,报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省整改办、省纪委省监委共同向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督察办)汇报沟通至通过审核,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形成最终处理结果,按有关程序报国家督察办,并按要求对外公开。
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确定的责任追究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逐一分析研判,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移交省纪委省监委调查处理;其他问题由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正式反馈督察意见时,一并移交被督察地。由省督察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共同对处理意见审核至通过,由被督察地按有关程序实施。对涉及省管干部的处理意见,提请省委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省纪委省监委按有关程序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台阶。
《通知》明确,责任追究问题处理结果将作为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据《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