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康莉 闫耀辉)由于物业疏于管理,尚未入住的业主家中漏水,导致楼下业主房屋受损。物业、楼主两人各执一词,均不愿承担责任,楼下业主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3月29日,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张某、马某分别是延川县某小区同一单元的301、401的业主。购房后,三楼的张某装修入住,而四楼的马某只是在物业处领取了房屋钥匙,房子一直空置,水、电卡也并未领取。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发现自己家房顶漏水,便立即上楼将四楼楼道储藏间的水闸阀关闭,同时通知了马某及物业公司。经查看,漏水造成张某家的天花板、吊顶、床、家具等装修设施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与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后经张某申请,延川县人民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经鉴定,确定财产损失金额为24770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49770元。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四楼楼主马某各执一词。马某认为:他并未领取水、电卡,因此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则认为:原告张某家中的自来水管线不是公共设施,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购买该小区住房,房屋受四楼马某家漏水的浸泡才遭受损失的事实确实存在,原告对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无过失。被告马某虽长期没有装修入住,但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马某因疏忽未发现水表损坏,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通常情况下,房屋未装修前,在住户没有领取水卡且在未购买水的情况下,屋内供水管线是不可能通水的,所以漏水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这是造成张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张某的损失和鉴定费由被告延川县XX物业有限公司承担34839元;由被告马某承担14931元。在宣判后,马某现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