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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惯犯百般抵赖 “零口供”仍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白冰 安静茹)山西籍贩毒人员冯某某多年来一直向宜川吸食人员贩卖毒品,案发后,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冯某某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企图逍遥法外。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在冯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补充证据,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以冯某某犯贩毒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终于打掉了这条贩毒链条。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宜川籍吸毒人员周某、宋某、兰某等人多次电话联系山西吉县贩毒人员冯某某,多次在青兰高速公路出口交易毒品。2017年10月中旬,宜川县公安局现场抓获贩毒人员冯某某,从其驾驶的7座黑色商务车上起获海洛因8.37克。冯某某到案后,无论是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其参与的多起贩毒的犯罪事实坚决予以否认,辩称警方从其驾驶车辆中起获的海洛因不是其所有,他不知情,致使案件侦查一度陷入中断。后来,经过检警双方共同分析案情,引导侦查取证,终于在扣押存放毒品的苹果箱内的吸筒进行DNA鉴定确认为冯某某使用过的物品。结合证人证言、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存放毒品的苹果箱内的吸筒DNA鉴定报告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冯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在冯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认定冯某某的辩解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宜川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扣押物品依法没收,涉案毒品由县公安局依法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