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客户朋友们: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树立全民诚信意识,推动辖区信用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风险,确保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联合相关执法机关持续开展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为此,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归还不良贷款发出如下公告:
一、凡在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不良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含担保人),请速到原贷款机构核实自己的贷款金额,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清偿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主动清偿的借款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担保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等,我社将实施禁入客户及黑名单维护。
三、对赖债不还,不配合或故意躲避债务的借款人,我社将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公布不良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名单。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承担。
四、对拒不归还我社不良贷款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对借款人及担保人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对欠债不还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职工)将会同县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协助清收。
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我们将联合人民法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执法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发限制高消费、黑名单制裁措施,制裁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近亲属成员在日常生活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将受到极大限制,给个人和亲属的高消费、出行、金融服务带来极大不便,请各位借款人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尽快筹集资金偿还不良贷款,避免给您和家人的声誉及经济带来更大损失。
六、此公告发布后,凡恶意阻挠我们清收的刁顽户、赖债户,我们将按破坏农村金融秩序行为移交司法机关重点打击。
诚信从我做起、守信从我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清收氛围。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恶意逃废我社债务的借款人举报、投诉,共同创造良好的信誉环境,我社对协助我们以现金清收不良贷款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有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