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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问答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
  答: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
  9.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