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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掉“廉洁政治”地面上的莠草
  20世纪40年代,延安发生了震动陕甘宁边区的肖玉璧贪污案件。
  提到肖玉璧案,不能不说说延安时期的反腐败斗争。腐败总是与权力相联系,凡是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发生腐败。当中国共产党掌握陕甘宁边区局部政权以后,就提醒党员干部防止腐化堕落。早在洛川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提出并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明确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主张。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又是陕甘宁边区这一中共直接领导根据地的执政纲领。
  纲领是明确的,但在陕甘宁边区建立廉洁政治的挑战是很大的。在政府方面,边区地处国民党统治区的重重包围之中,国统区政治上的歪风邪气不可避免地对陕甘宁边区产生了直接冲击;政党方面,一个以农民为主的革命党转变为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局部执政的党,小农意识与腐朽没落的传统积弊都不可避免地在党内复燃。
  中共中央对于这些危险是有清醒认识的,在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毛泽东特别警醒党内同志,提防“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在中共中央的直接指导下,陕甘宁边区党委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开除鲍立道等腐化贪污分子党籍的决定。同时,边区政府也加大了审查干部的力度,截至1940年3月,共清查177名有贪腐问题的干部,整饬了干部队伍。
  除了这些组织措施外,边区党委、政府还高度重视制定法律法规,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威慑和惩治。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三、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五、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六、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七、违法收募税捐者;八、虚报收支账目者;九、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这一法案在边区参议会讨论的基础上,最终于1939年通过并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它以法律形式权威地规定,凡贪污1000元以上者均处以死刑。
  当然,除了利用法律的武器对干部队伍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加以惩处外,边区党委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同时建立供给体制以保证干部的基本生活工作所需。
  经过艰苦斗争,根据边区20个县1939年到1941年6月统计,有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类案件中,贪污腐化类的刑事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6%,1939年贪污腐化案件总计360件。
  尽管党委和政府三令五申,尽管党的领导人常常提醒,可还是有一批干部贪污腐化,遭受党纪刑法的处理,肖玉璧贪污案就是其中一桩震动边区的大案。
  肖玉璧,1898年生于清涧县城北马家村,1933年4月参加革命,是位老红军,打过多次仗,立过战功。曾任区苏维埃政府主席、贸易局副局长、税务分局局长等职。1939年12月案发时调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1940年前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对陕甘宁边区的严密封锁,国民党也不断向陕甘宁边区发动进攻,陕甘宁边区经济处于最困难的时期。肖玉璧因疾病枯瘦如柴,组织决定让他休养,在领导的关怀下,肖玉璧恢复了健康。出院后,组织上安排肖玉璧到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当局长。他认为,当个小小的分局长是“大材小用”,上任后便居功自傲。不久,就贪污、暗扣公款。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陕甘宁高等法院检察署经侦查终结,认为证据确凿,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公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死刑,1942年2月执行死刑。
  肖玉璧曾有过光荣的历史,他资历老,战功多,据说因作战而留下伤疤数十处,称得上是一位对敌斗争英勇的优秀革命战士。对于这位在战场上九死一生的英雄,党和政府在政治上也给予了很大的关心。恢复了健康的肖玉璧本应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回报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关心,孰料在担任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任上时,由于腐化思想的侵蚀,这位在战场上从来没有在敌人的枪弹前畏惧和犹豫的勇士,竟然也开始追求自身的享乐。
  1938年,他两次挪用公款共2520元,借给政治面貌不明的张某。为了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肖玉璧竟然采取多收少报的方法欺骗上级。1939年2月,边区财政厅发觉端倪后,派工作人员与肖玉璧进行结算,他竟然借口出外讨账,又拐带公款250元、税票18张潜逃。当他逃到宁条梁时,将税票以72元卖给徐某,但因税票期限已过,不能使用,徐某又把税票退给了肖玉璧。同年4月,肖玉璧又逃到绥远东胜县与张某会晤,并受张某之命回宁条梁为其招兵,共招到13人送到张某处。后来,肖玉璧再招不来新兵,无以维生,无奈只好潜回清涧县原籍,被政府发现,立即将其逮捕,交付司法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张家畔地处三边产盐区,是边区当时最大也是最可靠的财税来源之一,根据1939年10月30日《三边行政工作报告》记载,边区政府税务局在三边地区设立滥泥池、盐场堡、盐池和张家畔4个分局,张家畔税务分局下辖五个检验处,比盐池还多一个,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职位,只可惜,肖玉璧这位在边区财税系统重要职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没有抵抗得住享乐主义的侵蚀,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泥潭而不可自拔。
  因为肖玉璧本人系革命干部,所犯之贪污罪行历时较长、牵涉较广,案件交付边区高等法院后,边区高等法院本着对革命事业负责同时对干部负责的原则,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亲自担任审判庭长,由任扶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高等法院进行翔实的证据审查。经查实,肖玉璧前后共贪污挪用公款3050元,根据1939年边区参议会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规定,肖玉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边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1.被告人于1938年间贪污公款280元,时年12月间暗扣公款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2.被告人与某某勾结,将所扣之款,借口为某县独立旅私募挑夫,企图叛变革命。3.1939年1月间,被告人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被告人仍外出讨账,实行逃跑,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等。
  判决理由: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责、廉洁奉公,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叛变革命。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
  判决:依据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第3项、第8项和第3条第1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
  现存的法律文书可以看到,法庭判决后,雷经天依照程序,专门签报并将全部卷宗呈报给林伯渠、谢觉哉等边区政府和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干部,林伯渠亲笔批复,复核批准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意见。
  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后,该案在边区震动很大。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专门发表了评论。评论写道:
  肖玉璧判处死刑了,因为他贪污,开小差,为升官发财以至叛变了革命;虽然他还当过一些不小的“官”——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税务分局长等。据说,边区近两年来,贪污案件占总案件百分之五还要强,反贪污的斗争是非常要紧的!今年,是边区更发展的一年,但也是更困难的一年。在和困难搏斗中,定会有千万个英雄挺身出现,却也难免有“肖玉璧式”的“小丑”贪污腐化、怕困难、开小差,或者竟走向叛变之路。我们要严重地注意!注意每一个反贪污的斗争,抓紧揭发每一个贪污事件,我们一定要做到: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肖玉璧案件告诉人们:任何掌握权力的政党都面临着如何管好自己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延安时期反腐倡廉之所以能够取得重要成就,不仅在于党中央和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长期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还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
  延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不仅改变了苏维埃时期对曾经有过功绩的党的干部减轻处罚的规定,而且毛泽东明确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在其后1940年边区中央局《关于发布新的施政纲领的决定》中还专门规定:本纲领发布后,“一切为本党同志所领导之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均须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党员有违反此纲领之任何条文者,予以纪律之裁判”。
  正是这种严格的管党治党的指导思想,正是这种凡是发现腐败行为之干部无论其职位高低一律严厉制裁的铁腕手段,保证了延安时期“只见公仆不见官”的优良作风:1942年,边区范围内贪污腐化案件审结153件,真正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全中国人民郑重宣告的建设廉洁政府的宣言。  (选自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红色延安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