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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问答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引导员的职权与职责是什么?
  答:(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经济普查知识。通过培训和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普查方案内容、普查表式和相关指标解释,熟悉单位比对、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等经济普查流程和工作方法,熟练掌握PAD操作、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普查业务技能。
  (3)认真做好普查宣传,提高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支持、配合度。
  (4)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入户登记时,须持有并主动出示由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