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第39号令)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等办法、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经省级备案后发布实施。全市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
(六)纳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且标准高于自行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县区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七)市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八)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九)林权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选择;
(十二)其他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各部门掌握的所有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否则,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交易办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制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监督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履行交易监督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第十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交易登记。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传送至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在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交易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定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故意设定排斥、歧视潜在竞争主体的其他不平等条件。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法定交易条件审查时,应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文件和材料不真实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材料提交方承担。
(四)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合法材料,在市交易中心窗口或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进行交易登记。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五)工程招投标采用电子在线交易的项目不得收取交易文件费用;采用线下交易的项目,交易文件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售交易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市交易中心接到登记申请,手续齐全,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及时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同时招标人还应在行业规定的法定媒介公布,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场所安排。
(一)交易场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情况确定。
(二)交易时间变更。交易场所一经确定,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知投标人和监管部门按时到交易场地参加交易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交易时间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申请并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办审核同意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场地情况给予变更安排;招标人没有提出交易时间变更申请,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无故不按时组织和参加交易活动的,视为交易活动中止,取消交易场地安排;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视为放弃投标或放弃参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交易实施。
(一)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全部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交易,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违反交易流程。
(二)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保证金集中管理,市交易中心设立交易保证金电子专户,采取电子系统保密收缴和退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竞买许可、强制担保、非法收取保证金(诚信金)、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四)采用通用技术、使用成熟工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经评审的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但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者除外。
(五)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林权交易,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等,以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七)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八)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交易见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由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发现违法、违规和违反交易流程等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形成记录并报告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十)交易过程监督。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派员对交易实施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并实名认定交易过程的合规性。
(十一)市交易中心应当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等交易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十二)列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如需在异地或跨行政区域实施交易,应报市交易办同意。
(十三)交易项目按规定需重新组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会同代理机构书面报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间内,通过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等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市交易办投诉。
(四)异议、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投诉的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
(五)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可以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通过市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市交易中心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交易办,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按有关时限要求将是否受理或受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抄送市交易办存档备案。直接到市交易办投诉的,由市交易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送达投诉人,并抄告市交易办。
第十六条立卷归档。
(一)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见证结果,出具相应的交易见证凭证文件。
项目单位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自行下载自动生成具有统一标识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签章齐全后发放。
(三)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公平竞争审查、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专家廉洁承诺书、专家评审费用表等。
项目单位应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搜集归档。
(四)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交易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涉及异议、投诉的文书档案资料一并装进交易档案。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活动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专家抽取制度,从交易平台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
(二)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必须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
(三)市交易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勤,考勤结果应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报告并及时告知专家本人。
(四)评标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全程监控,现场监督、见证人员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立即提出警告,并将每次评标评审专家违纪违规情况报告市交易办,由市交易办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处理。
(五)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评标评审结束后由项目单位在评标室发放,专家签字领取;专家评审费用表作为交易资料一并归档。
(六)国家公职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或出现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中止交易其他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业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交易中心有关交易流程、交易管理等规定。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条市交易办在市审监委领导下协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监督管理细则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起至交易合同签订期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及时处置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交易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场地、设施使用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管理,保证金收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确定服务标准,做好相关服务。
第五章 交易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共享,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
交易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交易活动参与人的身份、守法、守规、诚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交易活动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评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承诺和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条由市交易中心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对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采集每次交易活动信用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每月汇总一次,向市交易办提供信用信息报表。市交易办负责核实信用信息,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报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延安)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作为激励和惩戒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的重要考量依据。查询使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前置条件之一,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无效。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视情节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细则各项规定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社会信用黑名单。列入黑名单期间,禁止在延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六条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政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交易办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法律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1年2月2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