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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 程浩楠 王强)4月25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闫宏伟等11人的上诉,维持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闫宏伟先后纠集其狱友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打砸、威胁的方式控制吴起县地下赌场,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聚敛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以闫宏伟为组织、领导者,窦红昌、汤宏彪、张德成为积极参加者,许志洋、赫俊繁、尚保磊、孙立军、林玉、董小峰、苗旭、邢征、杨勇、雷金彪、胡玉柱、张保军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田韬、宗佰顺利用职务之便,为该组织提供保护。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在闫宏伟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开设赌场、提供色情服务、承揽工程、开办公司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插手民间纠纷扩大组织影响。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通过给组织成员赌场股份、企业分红、婚丧嫁娶送钱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宏伟自2009年以来,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一审宣判链接
  2019年1月16日,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在对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闫宏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闫宏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