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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对井山虎、杨有有等1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全案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程浩楠 王强 通讯员 刘涵雨)6月26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陵县对井山虎、杨有有等1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今年以来延安中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井山虎、杨有有、孟文鹏经协商成立了黄陵县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以财富基地名义进行高息放贷,并先后在店头镇设立分公司,在隆坊镇设立寄卖行,在双龙镇设立联系点,由黄陵财富基地对各分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安排。各分公司均向社会高息放贷,贷款、收账相关事务均由黄陵财富基地管理,账务由各分公司每月汇总到黄陵财富基地,杨有有负责全部账务管理。井山虎、杨有有、孟文鹏为保障高息贷款顺利放收,以免除高息、支付报酬等为条件,先后召集了多名社会无业人员及有犯罪前科人员为其收取高息贷款。在黄陵县逐步形成了以井山虎、杨有有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公司员工固定、组织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5年中旬至2017年年底,一直对外非法高息放贷,并采用滋扰、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剥夺自由等方式,向贷款人、担保人、介绍人等索要高息债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6日,黄陵县人民法院对井山虎、杨有有等1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井山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有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井山虎等6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