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初,甘泉县高哨中心社区圪崂村村民曹某某一家准备在原村小学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房屋。该土地位于刘某某房屋对面,刘某某一家以房屋建成后影响排水为由,阻挡施工并砸断了曹某某施工用的铁锹把。曹某某认为,自己建房已征得村委会同意,刘某某没有权利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经了解,曹某某在修建房屋前,除征得村委会同意外,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刘某某之所以出面干涉,主要是认为,曹某某修建房地势选择太高,不利于其院子夏季汛期排水,要求曹某某家降低一米修建。在了解了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后,调解员与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刘某某向曹某某赔礼道歉,并负责修好铁锹把。曹某某则要在宅基地审批程序完成后,才能建房。
评析
很多村民认为,自己建房所占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只要村上批准就能修建,事实上,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只有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村民才能修建房屋。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