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小艳 通讯员 孙佳)9月22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该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市级单位出差人员餐费、交通费交纳标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延财办行〔2015〕137号)废止。
《通知》要求,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据悉,该《通知》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此前在相关费用收交处理方面存在的不明晰、不规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