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枣园镇枣园村郝某在自家院内修建平房时发生工伤事故,绥德籍农民工王某胳膊骨折。事故发生后,经三方多次调解都未达成协议,致使30多名农民工共计6.1万元工资未能兑现。2012年7月24日,这30多名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到枣园司法所申请调解,希望讨回他们的血汗钱。
接到申请后,枣园司法所所长高润明、干警杨炜迅速召集郝某、承包方姫某、受伤方王某及三十多名农民工在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受伤方王某家人情绪激动,农民工希望拿到自己血汗钱的心情也十分迫切,致使调解多次陷入僵局,但是经过高润明及杨炜十多个小时的耐心调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于当日下午8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承包方姫某和郝某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姬某承担,双方均承认该合同有效。但是考虑到姬某的经济能力较差,由郝某支付王某的全部医疗费2.85万元,姬某向王某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由郝某、姬某共同筹措资金6.1万元支付30多名农民工工资。”
评析
本起纠纷既有房主郝某与承包方姬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也有受害民工王某及30多名农民工与承包方姬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从法律关系来讲,王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为承包人姬某,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姬某和郝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但考虑本起纠纷的具体情况,作为房主的郝某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房主的郝某垫付后有权向承包方姬某追偿或在工程款中扣除。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促成了本起纠纷的化解。(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