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晓霞)9月29日,宝塔区人民法院再次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由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宝塔区委政法委、宝塔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宝塔区各乡镇办事处及部分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群众近200多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被告人申鹏、呼延雄、高雪、陈凯瑞、陈冈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申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呼延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高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被告人陈凯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鹏作为纠集者,为索要贷款,经常纠集被告人陈凯瑞、陈冈、呼延雄、高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堵门阻工、拉电闸、派驻人员据守在被害人工厂等方式,扰乱工厂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被告人申鹏为索要借款,以跟踪借款保证人未成年子女、给债务人发送辱骂威胁信息、殴打债务人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以上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因此本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申鹏、陈凯瑞、陈冈为向被害人周停索要债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申鹏指使被告人呼延雄、高雪在被害人张克斌所经营的制药厂据守长达三十余天,以拉电闸、堵门阻工的“软暴力”方式,导致被害人的制药厂停产、停工,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给制药厂造成一定损失,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五被告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宝塔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田、何宁恶势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被告人何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刘乐(已判决)指使赵东东(已判决),并纠集被告人张田、何宁与杨凯、梁宝宝、雷飞飞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在交通运输行业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交通运输车辆正常营运秩序,侵害对象明确、侵害范围固定、侵害目的明确、犯罪成员固定,形成一股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张田、何宁与刘乐、赵东东、梁宝宝、杨凯、雷飞飞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宁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宝塔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世雄、李富强、李东强、李战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世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富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被告人李战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东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世雄、李富强、李战强、李东强以家庭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持械恐吓等手段对债权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组织特征。被告人李世雄、李战强为主要纠集者,李富强、李东强积极参与,系团伙成员。
被告人李世雄授意和默许并带领其三个儿子被告人李富强、李战强、李东强对债权人持械随意殴打、恐吓,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世雄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伪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