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庄严承诺。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开展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措施。那么哪些人员属健康扶贫对象?我市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又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凡2016年度在册贫困户(2016年当年已脱贫和年末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2017-2020年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均为健康扶贫对象。
二、健康扶贫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45元,市财政补贴45元,县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经市、县区定点医院认定的贫困户慢性病患者,按照日常门诊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的限额进行门诊救助。
3.提高贫困人口在省、市、县区定点医院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4.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50%执行,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为50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大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5.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6.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补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政策体系,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三重”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式”结算。市域内所有定点医院均设立了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窗口,城乡居民包括贫困人口,在“一站式”服务窗口递交相关资料,一张单据便可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补充医疗保障和兜底保障)的结算报销。在市域外住院,出院后在县区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窗口即时结算。
四、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院,实行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可以先不缴纳住院押金,出院后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补充医疗保障和兜底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贫困人口自行缴纳给定点医院。
五、实行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报销。我市已全面开通了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业务,城乡居民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出院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可直接结算,城乡居民只需按规定承担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2019年截至9月底,我市164059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44955人次,住院总费用32082万元,基本医保报销18809万元,实际报销比例为58.62%;大病报销3082万元,基本和大病报销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8.23%;剩余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报销3966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实际医疗费用的80.6%。
温馨提示:健康扶贫人员应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不符合分级诊疗程序的贫困患者,无法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及兜底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