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我市某单位保卫科科长马某找到桥沟司法所,就该单位车辆将刘某撞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申请进行调解。桥沟司法所受理案件后,对事件经过进行了详细了解。该单位车辆在执行公务途中,行至姚店镇时,不慎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相撞,导致刘某受伤住院,姚店交警中队事故认定该单位负全部责任。现刘某伤已痊愈,多次找该单位协商处理此事,但因经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故申请桥沟司法所进行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是延长县七里村镇某村村民,在新疆从事石油钻探工作,被撞伤后一直住院医治至伤痊愈。在与刘某的谈话中可以看出,刘某也想处理此事,但该单位给他赔偿的太少,所以不能接受。
将情况了解清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该单位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住院多半年,石油钻机一直在停产,损失应该由该单位进行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费、二次手术费等算下来共计100多万。而该单位认为应该按人身伤害标准进行赔偿,不应该赔偿刘某石油钻机停产损失。由于双方差距太大,一时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受到阻碍。首次调解失败后,工作人员又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经过十多次协商,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分歧越来越小,时机逐渐成熟。
5月23日,司法所对这起矛盾纠纷进行了二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该单位支付刘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19万元,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伤残赔偿费等共计34万元,作为一次性处理。
评析
这起矛盾纠纷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合理、合情、合法。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矛盾,是人民调解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典型范例。(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