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记者 常翔宇
13年奠定人民司法基石
在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里,一个个立法文件诉说出这13年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建立到完善,再到成熟的全部过程。
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自此明确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地位以及审限。在之后的13年里,法院通过实践,不断孕育出新的实践方式,逐渐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治,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溯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成立之初,高等法院就确定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管辖延属、关中、绥德、庆环、陇东、三边6个专区1个市30个县的司法工作。同时,在法院内部,设立审判法庭、书记室和看守所等机构。后来逐渐扩大,内设检察处、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书记室、总务科、生产科、秘书、看守所八个部门;看守所下设警卫队;各县乡设立县裁判员、乡调解员,人数发展到100多人。
1942年8月2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颁布《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了三审终审制原则,终审权属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但由于法律性质迥异,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在根据地不可能实际行使司法管辖权。为建立事实上的三级三审制,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机关,确保了审判工作程序的公正。
在机构设置逐渐趋于规范的基础上,边区高等法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明确了选调司法干部标准,建立了法官学习制度。从1937年到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举办了三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课程包括法学概论、刑法、民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等科目,并规定各县所有裁判员、检察员、书记员每月写法律论文一篇、普通论文一篇,通过检查评分,奖勤罚懒。同时,明确司法干部选任的5个条件。
在法治的规范下,边区的发展越来越快。为了更好地适应当时情况的需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现存有关施政纲领、条例、规定、决定办法等法律文献就有60多种、上千件。例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惩治贪污条例》《土地条例》《继承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为边区时期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董必武、谢觉哉、雷经天、马锡五等历任院长带领下,边区广大法官,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继承和发扬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系统而全新的法律体系。为打击反革命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调解民间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工农业生产、巩固民主政权、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奠定了共和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红色司法的生生不息
“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是毛泽东主席为马锡五的题词。如今,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用新时代的作为践行着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
20年前,富县吉子现镇田村村民雷某承包本村的荒地20余亩,并平均分给了自己和其余三兄弟栽种苹果树。2017年,因输电线路途经该地,线路塔建在雷某虎和雷某旺的地块内,政府共补偿占地款7.3万元。这之后,原本相安无事的兄弟之间产生了矛盾。兄弟间因分割征地款问题产生了纠纷,镇政府无法发放征地款,致使兄弟四人到处上访、感情破裂。联村法官郑丽先后四次组织召开“说法会”,面对面讲法、背靠背开导,不厌其烦地调解。最终,在村干部和联村法官郑丽的见证下,雷家兄弟四人达成分配协议,牵手和解,重续亲情。
2016年以来,延安中院创新建立“两说一联”工作机制。一方面,在每个村(社区)设立“说事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用“拉家常”的方式,对村里要办的难事、要干的实事、要议的大事、要理的乱事、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等进行民主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将人民法院的工作触角延伸到了每个村(社区),每名法官包联5至10个村(社区),矛盾纠纷多发村(社区)则由院长、副院长亲自包联。当“群众说事”涉及法律问题时,联村法官应邀到村说法释理、答疑解惑、明断是非,引导群众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从而将“法官说法”有机嵌入“群众说事”平台。同时,向每个村(社区)选派一名法院的年轻干部任村(社区)第一书记或村主任助理,交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监督管理,驻村蹲点开展工作。
延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吸收优良的红色司法传统,深入群众,引导基层民主自治,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有效构建起“机制联接、人员联动、纠纷联调、矛盾联防”的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体系。该体系促进了基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成为新时期延安两级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鲜明特色。延安两级法院的创新机制,三次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称赞该机制“把村民自治与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相结合,把法律与道德、乡规民约相结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参与基层治理、实现司法便民利民的良好机制。”
延安中院院长康天军说:“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始终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这一点不会改变。我们只有珍视传统,才能在复杂局面中把握正确方向、保持前进定力,不断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
80多年前,正是在这片土地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艰苦卓绝的战争环境中,把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实践,形成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奠定了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创造了中国革命史上辉煌的法治篇章。80多年过去了,延安两级法院大力继承和弘扬边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脚步始终没有停歇。
红色司法从这里诞生,必将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