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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我市将施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延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本报讯(记者 延媛)11月27日,记者从《意见》和《办法》宣贯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培训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地产企业盲目扩张带来的风险和销售资金挪用等隐患,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延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1月30日废止。
  据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中不断出现各种新现象、新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受房地产市场、经济形势、融资政策和企业自身管理等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矛盾问题和隐患日趋严重,部分项目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挪用等现象,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和交付使用。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决定施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延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各部门同心戮力、联动监管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从加强房地产市场用地、商品房项目规划建设、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联合管理等六个方面制定了21条措施,对部门提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并将通过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平价监管平台,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到有形市场监管和网络平台监督双管齐下,守信有奖励,失信有惩戒,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净化市场环境。
  在具体实施监管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将与《延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配套。目前,市住建局正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监管系统将会把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按揭合作银行等与监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统一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系统化。通过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可实时了解、检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收支等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加强预售资金安全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