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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九问九答
  一、问: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哪些证件及房屋信息?
  答:一是查看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二是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测绘报告、预售方案、房屋销控表、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三是特别要查看所选房源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许可范围内。特别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内部认购、定购、预定等形式,收取预订金、诚意金、排号费等,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二、问:买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广告宣传的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中的“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均属违规内容,防止上当受骗。
  三、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答:一是确定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原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应含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等);二是认真阅读合同全部条款,了解双方责权,主要查看相关指标内容是否齐全,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指标填写是否完整,在确保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后签约;三是购房合同签订后,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办理网签备案,并在网上查询验证,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四、问: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购买新建商品房主要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应向税务部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专户缴纳,开发企业均不得代收。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监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五、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的“两书一表”是什么?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机关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
  六、问: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发生违约怎么办?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房人对合同约定的交纳房款、交房时间、房屋面积、规划设计等事项,未按约定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七、问:找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屋,要核实哪些信息?
  答:一是要核实中介人员身份,查看中介人员所在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营业执照,中介人员与公司的劳务合同,防范市场上的个体以中介名义代理交易。二是核实房屋产权信息,要实地查看房屋情况,核实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和房主是否一致,核实房屋实际结构、面积、房号与产权证记载是否一致。三是对于买方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要核实买方征信情况,避免征信原因不能贷款导致的后续问题。
  八、问:通过中介买卖房屋,交付定金与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答:经过实地查看确定购买意向的,需要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如果交付意向金、订金、诚意金也要谨慎,要在书面协议中写清楚交付资金性质以及抵扣房款、未达成买卖协议是否退还等内容。
  定金需要买卖双方之间交付,房地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时要逐条阅读合同内容,合同表述应当清晰准确,买卖双方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成交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要清晰完整,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号等合同重要指标要与权属证书一致,要防范合同表述模糊造成后续矛盾,防范中介机构赚取差价。
  九、问:通过中介代办过户手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抵押手续、过户手续,要签订委托书,写明代办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中介机构清楚告知代办手续的流程和每一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介代办贷款按揭手续、过户手续和抵押手续,买卖双方要到银行业务大厅和不动产登记窗口大厅现场,要明白房产转让过户进度和收费情况。交易资金应当通过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避免被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