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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承包关系并非限制土地流转
乔金亮
  无论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或是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都是在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大形势下说的,两者没有矛盾,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始终要处理好国家、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点就在于把握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处理好稳定与放活的关系。
  日前,中央公布文件,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2014年,中央出台文件,提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此,有人疑惑,承包权和经营权究竟哪个重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两者是否矛盾。
  笔者认为,无论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或是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都是在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大形势下说的,两者没有矛盾,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当前,尤其要正确理解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所谓长久不变,既可以进一步稳定农户承包权,能够放心地流转土地,也能让新型经营主体有稳定的预期,能够放心地流入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是为了适时适度放活经营权,这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收入,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点就在于把握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处理好稳定与放活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以稳定为基础,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15年,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30年,再到再延长30年,始终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放活的有效路径,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是这种稳中求变、以活促稳的改革举措,使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持久活力。
  截至2018年底,我国承包地流转面积达5.39亿亩,占全国承包地总面积的35%。随着法律明确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性质后,土地流转可以获得租金,经营权抵押可以获得贷款,土地征收征用可以获得补偿,土地增值可以获得溢价,在城郊接合部、城中村表现得更为明显。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非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的承包权由集体发包而来,新型主体的经营权由农户流转而来。以此次文件出台为标志,政策将逐步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普通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承包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此基础上,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平等保护的格局。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非限制土地流转。稳定是为了更好地放活,放活是为了长久的稳定。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确保“三权分置”稳步实施;放活土地经营权,承包关系保持长久稳定,农户的承包权和相应收益才能更好实现,土地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也不能阻碍农民流转土地。
  纵观中外,农村土地制度始终要处理好国家、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对一个有近14亿人口的农业大国来说尤其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坚持维护农民权益,立足国情农情,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年来,又出台了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稳定承包权的文件。这既防止了土地兼并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又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