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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修缮建筑物 邻里应提供便利
  王某亮和王某利是同宗同族,王某亮经简单处理将大南沟小河河滩地形成耕地,实际使用该地块已达20余年。包茂高速靖安段施工期间,王某亮提出小河涨水可能漫过耕地并冲蚀他家硷畔,后经村上协调,由该标段施工单位出钱对争议土地靠小河流水流一侧(小河南侧)地畔用石块进行加固,高约80公分。后王某利提出王某亮耕种地位于他家硷畔底的土地属于他家的宅基地,理由是他家的宅基地证四至界限中明确北至小河岸。
  2013年7月份,在遭受百年一遇的暴雨后,王某亮家的窑洞已经属于危窑,随时可能发生危险,需要加固硷畔,但王某利多次阻止王某亮在所谓的自家宅基地帮畔。纠纷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以司法所为主的工作组,经过对争议土地实地察看,工作组认为,王某利宅基地证记载的北至小河畔应为现存大畔,不是王某利所说的由包茂高速靖安段施工单位出钱加固的高约80公分的小河堤,因此争议土地并不属于王某利的宅基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利不再阻止王某亮加固硷畔,同时王某亮付给王某利一定的青苗补偿费。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相邻土地、建筑物纠纷。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和耕地、自留地形成的原因各不同,而土地证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唯一可靠证据,由于有的土地没有土地证,因此常会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出现纠纷就是因为王某亮经过开荒所取得的土地并没有获得土地证,因此和有土地证明的王某利家关于土地界限产生纠纷,以至于在行使土地权权利时受阻,导致其财产权利无法行使。
  依据《物权法》规定,王某利以地界纠纷为由阻拦王某亮加固硷畔,修缮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了该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求,也违反了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法定义务,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如王某利要解决地界纠纷,仍应按照按法律程序进行,而不得私自阻拦他人施工。(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