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指向,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于自然生态系统,制度的着力点只能是保护和修复。对于典型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濒危动植物栖息地,最有效的制度就是划定自然空间,严加保护。对于已经受到人为破坏的、退化的生态系统,影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或自然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制度所支持和鼓励的则是修复。对于自然资源存量,生态文明制度所寻求的显然不是不加以利用,而是要有效率、可持续地利用,保障自然资源存量水平能够永续利用,提供人类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由于自然具有自我修复能力,可以自然再生,能够自我净化一定的污染,因此生态文明制度并不是要禁止利用资源,也不要求严格零排放。(摘编自《中国环境报》,作者:潘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