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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法院发出首份“调查令”
原告律师可据此调取证据
  本报讯 3月30日,省高院联合16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该实施办法发布后,延川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坚持能动司法,对于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的行为,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省高院的调查令实施办法,认真审查,严格审批,依法向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
  日前,延川法院在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对被告所有结算支付材料进行详细核查。主审法官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发后,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出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首份调查令。
  案件是这样的:2012年,被告延川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刘某达成挂靠经营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挂靠于被告公司经营。2019年1月,被告公司指派原告驾驶其所有车辆给榆林某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运送油品至2019年5月31日。后被告公司在结清之前的全部运费以及2019年四五月份的部分运费后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调查令不仅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审判质效也具有重要意义。延川法院将继续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积极保障、强化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举证能力,切实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