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7日,64岁的邹丽军在某宾馆大堂摔倒受伤,当即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过诊疗,邹丽军于2012年6月23日行左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手术顺利,出院时左髋部手术切口愈合良好。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邹丽军认为该宾馆大堂地面湿滑,是导致本次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遂诉至法院,要求宾馆给予赔偿。2013年4月15日,法院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所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检验。经鉴定,邹丽军外伤致左股骨干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评析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特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据以上法律要求该宾馆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等。
本案中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法院正确裁判提供了依据。(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