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宜川县英旺司法所接到刘庄村老教师高某打来的电话,说他和本村村民曹某发生纠纷,要求司法所给予解决,如果不解决这件事就要到县上上访。
接案后,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进村调解处理。60多岁的高某是一名退休老教师,儿女们都在县城上班,他独自一人在家。曹某和高某是上下近邻,2010年春,本村曹某修建石窑,石窑建成后要给窑顶上垫土,为了施工方便,拉土的拖拉机要从高某门前的菜地里经过,于是就和高某协商此事,高某很爽快的就答应了,但要求曹某完工后把围栏和地平整好。当时曹某也答应一定整好,可是等曹某把土上完后,不但没有给高某整好地,还把地挖下去1米左右,3棵梨树根也被挖出来悬在空中。高某找到曹某讨要说法,曹某说等他忙完就去处理。过了一段时间,曹某还是没有履行承诺。第三次高某找到曹某说理,不但没有结果,反而遭到曹某妻子和儿女的无理谩骂,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了解清楚纠纷的原因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分头展开调解工作,通过当事人的亲戚、朋友、队干部的开导和司法所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曹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诚恳,并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适当补偿高某的损失。
评析
本案是当前农村常见的一起纠纷,实际上当事双方事先达成了口头协议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调解人员应当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指出曹某应当按照约定恢复高某土地原状,对于损失的树木应当作出经济补偿,否则便构成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调解人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分清责任,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化解矛盾,维护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