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委员建议,赋予学校一定惩戒权治理学生欺凌,引发热议。其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学校依法加强管教,意味着赋予学校一定惩戒权。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颇受争议,这也反映出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困境。我们要求学校有教书育人、预防暴力、管教学生的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有力的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力,造成学校和教师在对待孩子犯错尤其是欺凌这类不当行为发生时往往“无能为力”。
这样的现实下,不仅是治理学生欺凌,对于解决教育中的诸多问题而言,教育惩戒权都被视为一剂“良方”,相关立法不断推进。比如,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再如,今年4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用专章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从教育的本质看,把教育惩戒的“尺子”还给学校和老师,实为必要。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实际上,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严格要求从未改变。如果,学校和教师不敢或不能惩戒学生,全靠学生自律自觉,教育就缺失了严管这根柱子。而赋予学校、教师惩戒权,让其给学生的行为画红线、定雷区,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发挥教育功能的表现。
教育惩戒有了“尺子”,也要有尺度和温度。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提出,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实际上就隐含对尺度、分寸、界限的注重。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合理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在操作中,要注意把握尺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因人而异、因材施“罚”;同时,要有温度,教育惩戒绝不能仅仅是“罚”或是“骂”,要考虑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群体特征,注重说话的艺术和技巧,尊重学生的权益、呵护学生的自尊心。
教育惩戒要出实效,还需要社会合力、落实落细。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加强管教”,但没有作出内容和形式上的规定。真正用好教育惩戒权,无疑还需一份“使用指南”。只有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让学校、教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享有并正确行使惩戒权。此外,还需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