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妇联工作人员带着妇女徐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当事人叙述得知:徐某32岁,住志丹县顺宁镇保娃沟门行政村庙庄村小组,务农。2000年11月,徐某经人介绍与同乡杨某登记结婚,2001年2月生育一子,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徐某辛勤操持家务,孝顺公婆,对丈夫杨某也照顾有加。后来,徐某丈夫外出打工,有了第三者后开始嫌弃徐某,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005年7月,徐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在家里喝农药自杀,被亲戚发现后及时送往志丹县医院救治,虽挽救了生命,但从此落下“脑萎缩”,导致头部、双手不断颤抖的后遗症,需要长期服药且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丈夫为了能达到离婚目的,歪曲事实并制造各种谎言,经常殴打徐某并将其赶出家门。尽管如此徐某仍然不愿离婚,希望丈夫能看在孩子尚小而转变心意,珍惜夫妻感情担负起家庭责任。
工作人员了解到事实真相后,对徐某的遭遇深表同情。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中心工作人员为其代理诉讼。工作人员接案后,对案件的重点环节进行了梳理,并确定了案件承办的要点、程序和步骤。首先,针对“当事人重病在身生活无法自理又无任何经济来源”的特殊情况,主动同妇联沟通,并协商其他部门为徐某办理了低保和残疾证,解决了当前生活中的燃眉之急。
随后,工作人员多次下乡,进村入户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杨某有固定资产平板房4间价值11万元,顺宁信用联社账户存单有现金2万余元,外放借款5.3万元元,还先后领取了石油征占款、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款共10余万元。在调查取得翔实的证据后,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代理意见。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代理意见,判决徐某分得财产9.2万元,杨某也认识到自己对徐某造成的伤害,主动提出给予生活困难帮助费1万元。2011年3月25日徐某再次找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对判决的执行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再次为其提供援助,积极协调法院执行庭尽快执行,于2011年6月5日全部执行到位。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在该类案件中,女性大多是弱者、受害者。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隐蔽,这种侵害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不容易被发现,很大程度上存在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从而导致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受到制约。在农村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普遍被大部分人认为是“家务事”,人们漠视,习以为常,最后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及刑事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更加巨大的伤害。所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加强对贫困地区妇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引导,树立她们自信、自强、自立,逐渐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遏制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两次向徐某伸出援助之手,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