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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这些原则你得懂!
  在实际的工作生产过程中,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职工的违章行为导致的。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
  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2.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不能单纯追究个人责任。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
  3.特殊情况下受伤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时候,职工受了伤害,由于缺乏证人、证据等客观情况,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虑,职工权益将受到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可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4.这三种情况下,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以上内容,能够快速判断大部分工伤认定问题。当然,现实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完全“对号入座”,在复杂疑难的情况下,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