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武某都是吴起县庙沟乡吴水口村人,两户住宅只隔一条小渠,赵某有一块0.5亩的坡地,用来种植苜蓿,这块地位于武某的坡洼底,自从苜蓿长成后,赵某每年都要和武某发生几次纠纷,武某的大小牲畜不时地在赵某的苜蓿地里啃吃和践踏,赵某先后数次找武某协商都没有解决。2003年春季的一天,赵某又发现武某的牲畜糟蹋自己家的苜蓿,而且武某还把苜蓿割了一大片背回去喂牲畜,赵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几次找到村调委会请求调解,要求武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村、组进行调解都没有成功。
2011年6月11日,庙沟司法所在排查矛盾纠纷时才得知已达8年的相邻纠纷至今未解决,所长白应林主动与村调委会取得联系,及时将纠纷当事人赵某和武某叫到村部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白应林宣读了调解程序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让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一下发生纠纷的过程。白应林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当场定性为一起相邻之间的纠纷,与土地的权属无关。经协商调解后,依据相关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兑换协议:武某用中台沟咀的1亩苜蓿地兑换赵某在武某坡洼底的0.5亩苜蓿地。双方将地兑换后,若发生一切利害关系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互相干涉。
经过司法所主动调解和村、组调解员的参与,最终将这起长达8年的相邻纠纷化解言和。
评析
居家过日子,邻里之间难免磕磕碰碰,一个家庭或个人的行为,很有可能对周围的邻居造成困扰。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本着宽宏大量、互谅互让、相互帮助的原则和平相处,不应该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反目成仇。本案就是一起因饲养牲畜管理不当引起的邻里纠纷,武某对自己家饲养的牲畜没有尽到责任和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善造成侵权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