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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职工发生工伤后,须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在此过程中,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这三个方面。工伤职工掌握和了解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三大争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工伤认定争议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待遇争议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