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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何认定结果不同?
  【案情】
  王某、李某、孙某同为某中学教师。一日清晨,王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捎带李某和孙某一起去学校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和孙某无责任。事后,学校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作出李某和孙某予以认定工伤、王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因王某在履行司机职责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王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李某和孙某为乘客,属于乘坐交通工具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故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