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艳霞)3月12日上午,吴起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吴起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乔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酒后在吴起将军广场站乘坐10路公交车,上车后乔某拒绝购票,驾驶员督促其购票,乔某购票后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并用脚踢踹公交车变速杆十余次,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对其进行制止,乔某不听劝阻。后乔某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公交车,驾驶员为避免发生事故便将公交车停靠路边,随即与乘客下车并报警。乔某又来到公交车驾驶位置,试图启动公交车,但未成功。后吴起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乔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