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是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二、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突出重点、系统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机制,共同推动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
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推进依法依规管粮节粮,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依法制定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方面的决议决定,为强化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检查,推进全社会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五、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规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活动,积极推行简餐、自助餐,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做好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
单位食堂和社区共享餐厅要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和信息智能报餐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对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多供应小份饭菜,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要健全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将规范和监督节约用餐纳入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督察,及时对浪费行为给予提醒和批评教育。
六、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监督。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要把爱粮节粮宣传同延安精神教育相结合,作为文明校园创建和劳动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引导和教育青少年、儿童和学员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褒奖节约、惩戒浪费长效机制和节约用餐制度,完善食品全链条节约管理,打造科学、绿色、智慧供餐服务体系,提高饭菜质量,做到按需供餐,营养配餐。
七、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公勺公筷制度、打包服务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恶意浪费行为举报制度和奖励制度。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管理,积极发展大众餐饮,合理调整菜品、主食分量和规格,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拼盘菜,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或变相强制消费。
八、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集中陈列,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进行打折销售或予以捐赠。促进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非食用性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九、人人都应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粮食消费观念,自觉做到科学点餐、理性消费、文明用餐,坚决破除好面子、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日常生活中,全体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厉行节约。
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倡导红白喜事、节庆聚餐从简办、节约办,推行自助餐,控制宴席标准,严禁大操大办,做到“光盘离席”,杜绝铺张浪费。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要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范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行为规范、行业规范等,教育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节粮意识。
新闻媒体和各类信息平台要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和批评浪费现象,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推广应用农牧业先进科技、新装具、新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进种植饲养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油加工企业或者作坊通过装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节约粮食,将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为市场提供“小份、适价”的多规格食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发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精心部署落实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各项工作,对粮食浪费的突出现象和重点方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餐饮行业建立制度规范,落实好节俭消费提醒提示、打包服务等制度;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储存、运输、食品加工标准。
监察机关要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决定和自身职责,切实开展反对粮食浪费工作。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粮食浪费行为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调查处置等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根据餐饮企业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情况,探索设立“红黑榜”名单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倒逼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开展及相关体系建设情况。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